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9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988號
原   告  陳秀英
訴訟代理人 林允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社團法人臺中
  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000
  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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