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10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戊○○、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甲○○、戊○○、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簡易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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