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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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41號上訴人甲○○
樓之6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4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8,647元(被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2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