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甲○○
樓以上抗告人因97年破字第5號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4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為破產法第
5條所準用,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