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4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樓之6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及地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經送達上訴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台南簡易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