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0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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