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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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秉杰(原名周揚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53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45號、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秉杰(原名周揚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為警查獲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將如附表所示之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秉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毒聲字第3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108年3月15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釋放出所,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45、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07年7月14日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佐,堪認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共2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
1組,經送鑑定結果,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7年9月1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
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佐。又該吸食器在物理上尚難與其內殘存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完全析離,是應將之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重量)│扣案物品檢驗結果│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結晶塊1包,毛重0.4730公│為警於107年7月14日扣押│││,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克,驗前淨重0.1280公克,取樣││││1278公克)│0.0002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12│││││7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結晶1包,毛重0.3130公克│為警於107年7月14日扣押│││,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驗前淨重0.0730公克,取樣0.││││0728公克)│0002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072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瓶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為警於107年9月13日扣押│││成分之玻璃瓶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