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丁○○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七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倪彰鴻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