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201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0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4日下午4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其中
捌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陳映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