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之規定,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04,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
除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11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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