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智堯選任辯護人蕭棋云律師
黃重鋼 律師 趙元昊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智堯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重刑,其逃匿以規避刑責之可能性甚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6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訊問後,於同年8月28日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02年9月17日延長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及調查證據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以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02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志雄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