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24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劉彥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部分,固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7日先入監執行,羈押折抵188日,迄102年6月11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1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上開4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以原審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上開4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9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就102年執字第268號、102年執字第9389號、102年執字第8721號聲請合併執行,原審何以未定合併執行,請鈞院准允抗告人之聲請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劉彥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此有前開裁定、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本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執字268號執行,嗣併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執他字第2172號執行,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執行案號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執字第9389號,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罪,執行案號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執字第8721號,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從而,原審業依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並無不合。本件附表僅標明偵審案號,抗告人卻持執行案號,謂原審未定應執行刑,容有誤解。從而,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