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家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黃政嘉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亞如 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最高法院102年10月2日102年度台抗字第833號、本院101年9月17日101年度家抗字第23號、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7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0月23日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102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一份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王銘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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