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982號反訴原告 吳慶明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柯文姬 等、 吳陳金蓮 間因返還投資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3,840,31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8,672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李昆曄法官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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