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龍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龍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金龍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湮滅、偽造、變造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3月2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諭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本院認依被告之自白及其他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等罪嫌疑重大,且仍在審理中,被告於此情形下為妨礙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顯有逃亡之可能性,茲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可能刑罰之執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而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綜上,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2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楊國煜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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