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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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告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禹杉

訴訟代理人 蘇亦全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琦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735,8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5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玉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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