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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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7號
法定代理人 賴禹杉
訴訟代理人 蘇亦全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琦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735,8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5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