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651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聲請對債務人 顏禾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顏禾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顏禾旺原設籍於臺中市龍井區,嗣於民國111年8月29日遷至臺中市龍井區戶政事務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