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651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聲請對債務人 顏禾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顏禾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顏禾旺原設籍於臺中市龍井區,嗣於民國111年8月29日遷至臺中市龍井區戶政事務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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