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建簡字第1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阿瑪菲塗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志忠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 律師
呂紹宏 律師
黃仕翰 律師
被 告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泰晟 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瑞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20日下午2時5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