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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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妙壽 債務人張 詩婷張榮勝 之繼承人債務人 俞美香 兼張榮勝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芮寧 即張榮勝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詩 豪即張榮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 張詩婷 、俞美香、張芮寧、 張詩豪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榮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4月19日歿)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詩婷、俞美香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3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芮寧、張詩豪於繼承張榮勝遺產範為內,與債務人張詩婷、俞美香於新臺幣13,377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緣債務人張詩婷於民國96年起就讀私立光啟中學期間,邀同債務人俞美香、被繼承人張榮勝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參拾萬元整,嗣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6筆共計新臺幣57,355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詎債務人張詩婷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債務人張詩婷尚餘本金13,377元整(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俞美香、被繼承人張榮勝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㈣、嗣查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張榮勝於106年4月19日死亡,且網路查詢無人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條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張榮勝除張詩婷、俞美香外,尚有繼承人即債務人張芮寧、張詩豪,繼承人既無拋棄繼承,應依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法理繼受被繼承人之債務;惟債務人張詩婷為借款人,債務人俞美香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本案債務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㈥、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俞美香、張│自民國109年4│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13,377│詩婷、張詩│月1日起││9│││元│豪、張芮寧││││└──┴───┴─────┴──────┴──────┴───────┘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俞美香、張│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3,377│詩婷、張詩│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豪、張芮寧│││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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