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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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原告 黃沛清 被告 詹志能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8年度上易字第18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以107年度易字第986號判決諭知被告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2年,檢察官及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109年12月31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828號判決諭知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陳海寧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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