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59號
原 告 張曉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對被告 楊森林 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89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
同)50萬元及利息,而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本庭審理,原告嗣於民
國106年4月21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86萬5千元,就超過移送前
所請求之365,000元範圍,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