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59號
原   告  張曉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對被告 楊森林 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89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
同)50萬元及利息,而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本庭審理,原告嗣於民
國106年4月21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86萬5千元,就超過移送前
所請求之365,000元範圍,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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