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小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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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小字第374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告 洪紹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08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預以68,086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5月7日向原告申辦勞工紓困貸款10萬元,借款期限3年,前6期按月計付利息,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並應依逾期還款之期數計收違約金。而被告自110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至今仍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與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勞動部勞工紓困貸款契約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與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並準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並依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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