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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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5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維弘律師被告胡凱柏原名 胡玄文 選任辯護人簡維弘律師上列被告甲○○、胡凱柏(即胡玄文)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被告甲○○等二人於97年11月24日準備程序中認罪,並由其等之辯護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程序,已達成協議。茲因被告甲○○二人以協商之時,未就是否「緩刑」部分與檢察官協商,且起訴檢察官於起訴書具體求刑部分,也以被告二人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請求給予緩刑機會,為此並請求本院再開協商程序等語。本院審酌其請求之理由,並參照起訴書之記載,及參與協商檢察官之意見,認其等請求尚非全無理由。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97年12月1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