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淨重玖點零玖壹公克、驗餘重玖點零陸伍公克)、叁包(淨重壹點貳貳壹肆公克、驗餘重壹點壹陸玖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零點伍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原96年
度毒偵字第258號發佈通緝)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重9.091公克,驗餘重9.065公克)、大麻1包(淨重0.52公克,空包裝重0.26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定分別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大麻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6年5月11日管檢字第0960004594號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96年4月6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0800號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是扣案物品係分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大麻無疑。
㈡同署96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淨
重1.2214公克,驗餘重1.1696公克)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定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鑑識中心97年3月24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407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是扣案物品亦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部分,經核並無不合,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7只,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月19日乙○泰天字第26920號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宣告廢棄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處分命令書在卷可稽(96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卷第29頁),從而本院自無從諭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7只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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