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劉倫仕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⑴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及證券存摺影本。⑵聲請人所有之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等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11月11日定期命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11月1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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