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4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驗餘淨重零點叁伍叁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6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疑似大麻乾燥植株,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2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送驗淨重0.3596公克,驗餘淨重0.3536公克),有草屯療養院民國97年6月5日草療鑑字第0970004821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