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交簡字第4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桃交簡字第41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主文」 欄胥 漏載被告之姓名「甲○○」三字,應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