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22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被   告  王定緯 (原名 王曉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係於起訴時即位於屏東縣恆春鎮,有被告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本
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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