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小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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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員小字第28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阿洲
複代理人   周其勝
被   告 陳夢
       陳清長
       曾德明
       曾金元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28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00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45,590元,及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6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8
月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在六個月之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6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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