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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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李紋繯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民國100年4月28日之裁定,
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內有關聲請人「馨琳揚企業顧
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
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將原告誤寫為「馨琳揚
企業顧問有限公司」,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念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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