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小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15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玉
被   告  唐王阿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
表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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