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淑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81,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2項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應表
  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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