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3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23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0352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院著有67年判字第738號判例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於97年1月18日具狀聲請再審,惟並未於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迄今亦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林茂權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阮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