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此刑法第五十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受刑人所犯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又一人犯數罪,是否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應分別將各案犯罪之發生時期(即犯罪時),與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作比較,視其各罪之犯罪時,係在該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前,抑在該案裁判確定後,以決定其各罪宣告刑有無數罪併罰之適用。倘比較結果,一部分犯罪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所為,另一部分犯罪之行為時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後,則此時只能就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及犯罪時間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之犯罪併合處罰,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其他發生在裁判確定後之犯罪,亦應就該部分犯罪找出其中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再將其他案件之犯罪時間與該部分犯罪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裁判確定時間比較,依前述標準判斷該部分犯罪得否併合處罰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聲請意旨就形式上觀之,固非無據。惟查,受刑人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斗簡字第二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而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如附表編號一案,其犯罪時間係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在前開本院九十六年度斗簡字第二五八號判決確定之前,符合刑法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按諸前揭說明,如附表編號一案,自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與本院九十六年度斗簡字第二五八號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不應與如附表編號二、三案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二、三案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槍砲彈│有期徒刑│九十六年二│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檢九十│││藥刀械│三年四月│月十五日│十六年度偵│地院│訴字第一四│十一月十│地院│訴字第一四│一月七日│七年度執字第│││管制條│,併科新││字第一九二││五三號│六日││五三號││一四九六號│││例│臺幣六萬││一號│││││││││││元。││││││││││├─┼───┼────┼─────┼─────┼──┼─────┼────┼──┼─────┼────┼──────┤│二│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六年九│苗栗地檢九│苗栗│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苗栗│九十六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檢九十│││二級毒│六月。│月十九日│十六年度毒│地院│苗簡字第一│十二月二│地院│苗簡字第一│一月二十│七年度執助字│││品│││偵字第一二││一一八號│十六日││一一八號│四日│第三一四號││││││七四號││││││││├─┼───┼────┼─────┼─────┼──┼─────┼────┼──┼─────┼────┼──────┤│三│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六年七│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地檢九十│││二級毒│六月。│月十一日│十六年度毒│地院│簡上字第二│三月四日│地院│簡上字第二│三月四日│七年度執字第│││品│││偵字第三八││四號│││四號││二五二八號││││││八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