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1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醫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二號
原告甲○
乙○○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人 李明亮 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邱淑媞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己○○被告台北市大安區衛生所代表人丙○○所長)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因醫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