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38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13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醫師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三八七號
抗告人甲○
乙○○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等三人間醫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二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在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前訴請原審法院判命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臺北市衛生局臺北市大安區衛生所應准抗告人執業登記之申請,並核發開、執業執照,其後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所提出之補充理由狀,曾變更訴之聲明追加請求判命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臺北市衛生局及臺北市大安區衛生所分別賠償抗告人甲○自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起、抗告人乙○○自同年月九日起,均至核發抗告人醫師執照之日止,每月每人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原審法院漏未於裁判中併予判決,為此聲請補充裁判云云。
二、原審以:查抗告人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所提出之補充理由狀,雖曾變更訴之聲明,追加請求判命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臺北市衛生局及臺北市大安區衛生所分別賠償抗告人甲○自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起、抗告人乙○○自同年月九日起,均至核發抗告人醫師執照之日止,每月每人十萬元,惟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言詞辯論期日,抗告人甲○兼為抗告人乙○○訴訟代理人出庭時,對變更訴之聲明部分當庭請求撤回,其後本院再開辯論,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準備程序期日抗告人到庭所陳述訴之聲明即稱「如起訴狀所載」,同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言詞辯論期日抗告人到庭陳述訴之聲明亦稱:「原處分、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等、開業申請的部分撤銷,並判命相對人應准抗告人執業及開業。」未再請求判命相對人賠償,此外,抗告人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所提出之準備書(四)狀,亦未再請求本院判命相對人賠償,甚且該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後,抗告人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所提出之抗告狀,亦未對未為損害賠償部分判決表示不服,凡此有各該筆錄及抗告人所提出之書狀附卷可證。足徵本件抗告人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所提出之補充理由狀,雖曾變更訴之聲明,追加請求損害賠償之訴,惟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言詞辯論期日,抗告人甲○兼為抗告人乙○○訴訟代理人出庭時,對變更訴之聲明部分當庭請求撤回後,抗告人即未一再請求判命相對人賠償,從而,抗告人聲請原審法院為補充判決,於法無據,因而為抗告人敗訴之裁定。
三、抗告意旨以原審受命法官有偽造文書及原裁定就醫師間前部分亦漏未裁判,亦應為補充裁判以及原審法院裁判後相對人仍以另一新行政處分否准抗告人之請求,聲明廢棄。經查:抗告人乙○○於原審第一次言詞辯論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之前一日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向原審法院遞交訴訟委任狀,原審法院審判長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行言詞辯論時,審判長因行政作業程序尚未見到上開委任狀,因而誤為抗告人甲○不能特別代理抗告人乙○○為變更訴之聲明部分(即本件系爭損害賠償部分)撤回之裁定,並誤為辯論終結之裁定,惟辯論終結後發現抗告人甲○確經抗告人乙○○提出有效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該否准抗告人甲○為抗告人乙○○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有誤,乃裁定重新再開言詞辯論,並改由本件本案原審判長為審判長重為言詞辯論,惟抗告人甲○自認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曾以抗告人乙○○特別代理人身分聲明撤回原已追加之系爭損害賠償之訴部分自應認為對抗告人乙○○發生撤回之效力,參以抗告人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原審再開準備程序及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原審(第二次)言詞辯論時之訴之聲明均未提及有請求系爭追加損害賠償部分之聲明,足證原判決尚無漏未裁判系爭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而應為補充裁判之情事。次查:依原審法院所附抗告人乙○○委任抗告人甲○之訴訟委任狀中之「並有」特別代理權上之「並有」二字並未刪除,並無塗改痕跡,抗告意旨主張該委任狀遭刪改偽造,抗告人甲○並無特別代理權云云,核無足採。另查:原審法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二號判決以及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五一一號裁定已就抗告人聲請醫師開業部分詳予剖析論駁裁判,甚為明確,有上開裁判附原審卷可稽,抗告人主張原裁定就醫師開業部分漏未裁判,應為補充裁判云云,亦不足採。末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於原審法院裁判後,仍另以新行政處分否准抗告人請求部分,乃屬相對人另一新的行政處分,抗告人如有不服,自應另行循序提起訴願後,如遭駁回,另行起訴,尚難據以為原裁定有漏未裁判之事由,聲請為補充裁判。從而本件抗告意旨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樹海
法官鄭淑貞法官高啟燦法官吳錦龍法官林茂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吳玫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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