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00號原告 劉美華 被告 郭炳棍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元【計算式:100《平方公尺》《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18,2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8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