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74號原告 梁世中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 律師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355元(計算式:0000000+4426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1,065,
087元部分,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計算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23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11989×1/2=6234,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