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36號原告MARKTUCKERINC.法定代理人SETHSCHWINGER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風製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60,069元(即按原
告支付命令聲請之日,即民國105年10月17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1.77折算。計算式:美金0000000.37×31.77=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7,4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6,9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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