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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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光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7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光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殘渣袋壹個、吸管壹支、杓子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關於被告前案紀錄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陳光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44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02年10月7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457、4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所載「79號住處」,應予更正為「79號3樓居所」。
(三)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0行所載「呈甲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四)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所載「臺灣檢驗科技」,應予更正為「台灣檢驗科技」。
(五)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所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應予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予補充「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照片1張」為證據。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陳光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詎其仍未能戒絕毒品,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漠視法令禁制濫用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健康為主,未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殘渣袋1個、吸管
1支、杓子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7795號被告陳光華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
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光華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0月27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103年11月7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甲基安非他命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經警於103年11月10日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搜字第1647號搜索票在上開處所執行搜索,扣得殘渣袋1個、吸管1支、安非他命杓子1支,並採其尿液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光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於查獲當日經警採尿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2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各1份在卷可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殘渣袋1個、吸管1支、安非他命杓子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之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檢察官陳詩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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