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92號原告 尹璦真 被告 羅聖傑 住苗栗縣○○鎮○○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莊惠真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曜晨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