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 張政哲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林昱朋 律師被告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姚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
侯傑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9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