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3號原告 鄭勝峰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 律師被告車力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王祥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朱峻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