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2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王雪雲 上列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再坤 為死亡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111年度亡字第12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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