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83號原告 李信宮
劉睿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被告富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永安 被告 林美惠
陳麗卿 高文昌
陳茂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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