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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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54號第1427號112年度附民字第436號原告 楊貽婷
王晟合 王勻君 被告 張湖生 住○○市○○區○○路0號(新北○○○○○○○○)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艋舺公園)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2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伃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