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86號原告 顏逢緯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被告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4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