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828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複代理人 岳世晟 律師
被告 陳彥 至住屏東縣○○鄉○○村○○○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8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上午11時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卓博鈞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335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卓博鈞
法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卓博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