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7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784號

原告 簡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 張右翎 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具狀人處亦為張右翎,惟原告尚未為監護宣告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在卷可稽,是張右翎尚非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故本件法定代理權尚有欠缺,則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程式自有欠缺。茲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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