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047號
原告 丁政揚
被告 陳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7條:「因本契約一切有關事項而發生爭訟時,甲(即被告)、乙(即原告)、丙三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官逸嫻